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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意向书能带来哪些法律效应?

2022-06-15 来源:策医健康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如果违约,也是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 签订认购书 、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 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 合同违约责任 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购房意向书是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一、什么是购房意向书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二、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力?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力。购房意向书是指开发商和购房人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提前所签订的预约合同。具体而言,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形:首先,在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人与其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后续开发商违约,需要双倍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定金,如果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第二,如果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此时购房意向书是无效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如果起诉至法院,在开庭前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购房人不能因此理由主张购房意向书无效。此外,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出现房屋烂尾等情况,购房者有可能遭受无法追回定金的损失的这样一种情况。所以,购房人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应该格外的慎重。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购房人订立的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预约即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的义务。但预约与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交易物、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2种观点: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律师解析:倒车并不是逆行,但是在特定情况下仍是违法行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一次记6分。机动车、非机动车靠左侧通行,则视为逆向行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1种观点: 按目前新建房屋的交易习惯,购房者看中某套房屋后,开发商与购房者都会签订《购房意向书》(有些称为认购书),以说明双方对购售房屋已达成初步意向。《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款,但一般并不涉及房屋的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其它房屋的具体情况等。实践中,《购房意向书》除了上述内容外,一般还有定金内容。一、房屋买卖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吗房屋买卖意向书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购房意向书的基本内容购房意向书的内容不必像房屋预售合同的内容那样详细,购房意向书只是预约合同,只要具备合同基本条款即可,建议意向书有以下基本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认购面积、认购价格、认购时间、违约责任等条款。如果开发商同客户签订的所谓购房意向书完全具备售房合同的条件,即应视为房屋买卖合同,其性质不再是购房意向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向书是国家、单位、企业以及经济实体与个人之间,对某项事务在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由一方向另一方表明基本态度或提出初步设想的一种具有协商性的应用文书。意向书的主要作用是传达“意向”,提请对方注意或供参考,可以约束双方的行动,保证双方的利益;意向书能反映业务工作上的关系,能保证业务朝着健康有利的方向发展;意向书可为正式签订协议或合同打下基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购房意向书有什么法律效力。购房意向书是指开发商和购房人为将来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提前所签订的预约合同。具体而言,可能出现以下两种情形:首先,在开发商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房人与其签订的购房意向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后续开发商违约,需要双倍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定金,如果购房人违约,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第二,如果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此时购房意向书是无效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已支付的定金。但如果起诉至法院,在开庭前开发商已经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购房人不能因此理由主张购房意向书无效。此外,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出现房屋烂尾等情况,购房者有可能遭受无法追回定金的损失的这样一种情况。所以,购房人在和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的时候,应该格外的慎重。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购房人订立的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预约即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的义务。但预约与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交易物、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2种观点: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而言,购房人订立的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应当为预约,预约与本约不同,具体到房屋买卖领域来说,预约即当事人只能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与对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能直接依据购房意向书请求对方履行房屋买卖的义务。但预约与本约不能仅从名称上来判断,如果当事人在购房意向书中已经就交易物、价款、数量、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为买卖合同。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1种观点: 房屋意向书是有法律效力的。从“意向书”的本意看“意向书”是为了今后履行一定行为的约定,按照合同的特征看“意向书”应该属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就是指当事人双方就将来订立一定的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将来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而现在签订的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叫做“预约”,两者之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一)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二)签订购房意向书注意哪些细节1、认真阅读条款签约前,认真阅读认购书条款,最好事先研究《商品房买卖合同》,然后再决定是否签认购书;签订认购书之前,应要求出卖人提供正式的、供签约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认真研究出卖人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全面、细致地与出卖人就合同条款及其他重要的事项进行协商,确认自己购买房屋和将来能顺利履行合同后,才决定签订认购书。2、不要约定给付定金签订认购书时,如果不是非常确定需要购买该房屋时,最好不要约定给付定金,可以约定支付“订金”或者预付款。同时应明确约定,如因任一方的原因而不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签订房屋认购书不是买房必经的程序,所以没有必要时不要随意签订认购书,即使是要签订也要认真对待,尤其是签订违约条款和给付定金要重点注意。订金(预付款)应全部返还,发现《认购书》包含“所收款项予退还的内容,一定要谨慎,力争将此类条款删除。3、签订《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购房者可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4、把“许诺”写进认购书销售人员往往会用“优惠价格”、“保留房”等许诺引诱购房者签订《认购书》,但有时最终难以兑现,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建议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入《认购书》并明确约定一旦这些约定不能实现的后果。只有这样,才能减少因签订认购书和交付定金而产生的纠纷。5、费用收取写进认购书对于物业、房屋装修以及相关费用的收取应在认购书中予以明确说明。6、对主要条款予以说明尽量在签订认购合同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予以说明,避免将来对合同条款产生分歧,合同的订立受到影响。操作中可以在订购合同之后附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的文本。若是民事主体双方签署的一项书之中,就各方享有的权利,与在意向书有效期间需要承担的义务,那么此意向书意识合同了,也即是约定了权利、义务的民事协议。不管是意向书、还是合同在签署后,都是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第3种观点: 在购房意向书中签署但最终未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合同条款,当事人必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处理。此外,根据《民法典》和《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或抵法律分析如果签署了购房意向书但最终没有购买房产,则不能违反合同规定。根据合同条款,当事人必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二、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当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交付定金一方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定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抵充房价。拓展延伸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购房人签了购房意向书但最终没有购买商品房,可以追究开发企业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企业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返还定金: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房价的20%。如果购房人签了购房意向书后没有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将定金返还给购房人。2. 返还购房款: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如果购房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已支付的房款。3. 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承担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购房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购买商品房而产生的违约责任。4. 返还房屋保证金: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购房人可以在购房合同中要求开发企业返还房屋保证金,但最高不得超过房价的30%。5. 承担诉讼费用:如果购房人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未能及时购买商品房,导致开发企业遭受损失,开发企业可以要求购房人承担诉讼费用。总之,如果购房人签了购房意向书但最终没有购买商品房,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结语签署购房意向书只是购房的第一步,如果最终没有购买房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违约问题,也可以选择诉讼解决。同时,双方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1种观点: 依法成立的房屋买卖意向书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购房意向书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应承担责任。根据最高法院解释,预约合同如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约定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可要求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赔偿。法律分析购房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也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拓展延伸购房意向书的法律效力及相关法律责任购房意向书作为一种书面表达,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它是购房双方之间达成初步意向的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在法律纠纷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意向书一般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购房意向、交付方式、价格等重要条款。如果一方违反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购房意向书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双方应当认真履行约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结语购房意向书是一种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一方违约应承担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购房意向书在购房交易中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约定,以免引发法律纠纷。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意向书有两种签署方式,分别为单独签署式和联合签署式。如果是单独签署式的意向书一般为单方法律行为,其是否有法律效力要根据意向书的内容而定,如果内容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具有法律效力,反之则无。如果是联合签署式,只有双方都签订了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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